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李文馨
- 原告威寶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威寶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馨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慧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195元 【計算式:訴之聲明請求總金額1,581,000元+本金124萬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2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9,1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600,19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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