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梅淑

原告
環球認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5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