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黃梅淑
- 當事人江金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抗 告 人 江金龍 訴訟代理人 江冠達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星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逾期駁回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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