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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4號

返還錢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劉漢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錢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台北雪梨灣」建案之房屋編號J2-3F及停車場編號B2-225(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原告既以系爭不動產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而原告固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萬元,並提出預售實價登錄資料為憑,然據其提出之預售實價登錄資料,尚無從推估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為1,650萬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如提出房屋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即以上開實價登錄資料,將「台北雪梨灣」建案房屋棟別均為「J2」之預售成交售價平均價格(即編號J2-4F及停車位1,698萬、J2-5F及停車位1,691萬元之平均值),作為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94萬5,000元【計算式:(1,698萬元+1,691萬元)÷2=1,69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9,66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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