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3號
- 原告
- 許紋綺
- 訴訟代理人
- 阮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120元及自訴訟繫屬前一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4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120元及自訴訟繫屬前一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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