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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梅淑

原告
劉慧華

原告對被告郭建宏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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