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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陳湘琳

  • 原告
    游叡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游叡研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7,0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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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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