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2號
- 原告
- 吳育呈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巧柔(原姓名賴怡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6,50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巧柔(原姓名賴怡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6,50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