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3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學治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瑞特科技企業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艾瑞特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6,970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
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2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