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6號
- 原告
-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世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麗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3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麗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