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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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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公司核能發電處龍門資產管理中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法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萬5,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708元。

二、原告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原告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兩造訴訟能力均有欠缺,應予補正。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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