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6號
- 原告
- 宗泓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公司核能發電處龍門資產管理中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法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萬5,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708元。
二、原告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原告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兩造訴訟能力均有欠缺,應予補正。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9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公司核能發電處龍門資產管理中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法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萬5,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708元。
二、原告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原告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兩造訴訟能力均有欠缺,應予補正。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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