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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4號

返還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姜晴文

原告
亞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峻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9,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8,0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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