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蕙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趙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6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9,810元,核有上訴程式之欠缺,此經本院於115年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而此項裁定業於115年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