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游豐維
- 被告
- 張金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2月26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4年12月25日下午4時宣判,惟該日為假日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