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曹庭毓

上訴人
即原告
竑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伯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宏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進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5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4,012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