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竑旺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伯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和進
- 訴訟代理人
-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5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4,012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