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鈞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嘉宏
陳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
陳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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