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徐慧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2紙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3月26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誤載為114年2月26日),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長春藥局李伯良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空白 113年9月30日 17,100元 RK2232023 支票 2 長春藥局李伯良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空白 113年10月31日 11,550元 RK2232022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