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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梅淑

聲請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代理人
江連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5月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地 發票日  發票地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1 黃仲德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未記載 112年10月30日 基隆市安樂區 未記載 678萬元 無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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