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張逸群
- 法定代理人林維怡
- 當事人英捷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張涵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英捷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怡 代 理 人 張涵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1紙支票, 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6月26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6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英捷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5月18日 2,414,965元 MIC1749555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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