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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姚貴美

  • 原告
    蔡仁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蔡仁傑 訴訟代理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翁其良 股票: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1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1 1,000股 2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2 1,000股 3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3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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