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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姚貴美

聲請人
蔡仁傑
訴訟代理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1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1 1,000股  2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2 1,000股  3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3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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