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姚貴美
- 原告蔡仁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蔡仁傑 訴訟代理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翁其良 股票: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1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1 1,000股 2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2 1,000股 3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3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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