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黃梅淑
- 當事人潘啓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潘啓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4年7月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8169-7 1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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