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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姚貴美

  • 原告
    黃怡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黃怡媃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白服飾店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 告應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34,07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應提撥而未提撥之勞工退休金48,097元整,及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有起訴狀附卷可稽。是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7,479元【計算式:34,070元+48,097元+108 年4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2日止之遲延利息15,312元=97,47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 元】,是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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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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