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基隆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李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日峰間因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解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1,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日峰間因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解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1,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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