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賴炳通
- 原告孫初偉會計師
- 被告慶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孫初偉會計師 相 對 人 慶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由相對人負 擔。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又檢查人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檢查人之權限,多以調查公司會計之正確與否,並將調查結果報告選任法院,藉以促動法院於必要時,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少數股東權益,藉此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故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應斟酌檢查工作之繁雜程度、難易度、檢查結果暨成效及檢查人所付出之勞力與時間等一切情形,並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以為酌定;且報酬數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檢查人或被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現已完成檢查並出具113年12月16日 慶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專案檢查報告(下稱系爭檢查報告),茲以會計師每人每小時5,000元為基礎,檢附會計 師工作時數統計暨公費計算表(下稱系爭工時計算表),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為37萬5,000元等語。 三、相對人具狀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所提系爭檢查報告中之會計資料與內容,多係來自既存之相對人公司歷年度財務和稅務簽證,會計師僅單純將其相互加減,系爭工時計算表僅粗略記載,未具體說明何以須耗費如此時數,及有何需同時由2位會計師共同執行檢查與撰寫報告之必要,綜觀整份報告 中,以會計師專業技能所出具之檢查結論或意見篇幅占比不大,聲請人請求金額遠逾一般會計師檢查報酬,違反經驗法則。又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第3條第2款規定,鑑定作業小組委員每人每小時以3,000元為標準,本件聲請人報酬亦應同此計 算等語。 四、經查: ㈠相對人之股東賴炳麟前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選派聲請人孫初偉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該裁定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人已 完成相關檢查工作,並於113年12月17日提出系爭檢查報告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既已向選任法院報告檢查結果,依上揭意旨,其請求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核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由百騏會計師事務所指派2位會計師共同執行檢查 ,每小時報酬5,000元,惟參酌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第3條第2款規定,鑑定委員即會計師之鑑定費為每小時3,000元;同聯 合會之「會計師業務評鑑費用收取標準」,評鑑委員即會計師之評鑑費為每小時2,000元,故聲請人主張以每小時5,000元計算報酬,尚屬過高,難以逕採。 ㈢查系爭裁定所命檢查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共計10項,然聲請人僅就本院於113年11月7日檢送之相關業務帳目資料為範圍而檢查其中5項,就其中編號3、5、6、9、10之查核均付 之闕如;系爭裁定附表所列編號1之檢查範圍固自107年11月30日起迄今每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股東名冊、財產清冊等,惟依聲請人所說明之檢查程序,僅就相對人經亞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之107至112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為既有報表之彙總分析,與全面檢查相對人前開年度全部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查核方式顯然有別;觀諸聲請人所提之系爭檢查報告中,多引用相對人所列表格,說明未能經由「會計師查核報告」核對,檢查帳目中多為資料不明無法進行檢查辨別,經聲請人記載「可以進一步了解,並請慶順建設(即相對人)提供補充說明」者高達7次 ,然未見聲請人有向相對人聯繫請求提出或補充相關資料,亦未向本院陳報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其檢查有何窒礙難行之處,核與一般檢查人均有多次聯絡受檢查公司確認、補正資料之常情不符;復參酌聲請人所提之系爭工時計算表,其工作內容摘要僅3項,分別為「資料檢查、複核及工 作底稿建立;撰寫查核說明及發現31小時」、「複核查核說明及發現、補充工作底稿16小時」、「撰寫查核報告29小時」,其中複核查核說明及補充工作底稿應可視為編製產出系爭檢查報告所需之整體工作項目,無再分列工作項目並列計工時之必要,且聲請人主張之工作期間自113年11月11日至12月13日,其中扣除例假日之實際工期僅24日,酌以前揭檢 查事項因資料不足尚非繁雜,應無須耗費2位專業會計師之 人力時間,本院審酌前述聲請人檢查項目及範圍、內容、實際檢查之資料量、檢查成效、系爭檢查報告內容之精實度,及處理前揭事務需費之時間、心力、成本,並考量兩造就本件檢查報酬之意見後,酌定本件聲請人報酬以9萬元為適當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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