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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順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順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7日止累計24,239元正未給付, 其中16,818元為消費款;6,22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18元 劉順興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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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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