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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雅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陳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078元,及其中新臺幣122,876元,自民國100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債務人陳雅鈴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00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9,078元未為清 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2,876元自100年5月21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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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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