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
- 聲請人
- 蔡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稱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及桃園市龜山區,有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影本2件可憑,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102126-0 1 1000 002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147567-0 1 1000 003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198069-8 1 1000 004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93929-2 1 16 005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369113-7 1 12 006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445028-3 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