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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聲請人
徐文娟

住○○市○○區○○路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佳偉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1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3 002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2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4 003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3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5 004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4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6 005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5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7 006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6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8 007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7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9 008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8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40 009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9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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