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166號
- 債權人
- 李佳玲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鄭雪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鄭雪惠對第三人宏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臺中市大雅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