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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193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債權人
鄭又寧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昱祥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郭昱祥對於第三人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分別設於臺中市、臺北市中正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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