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5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84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住同上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春寶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聯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大同區;債務人陳春寶之住所在臺北市萬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分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惟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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