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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5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債權人
潔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錦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俊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執有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848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提出該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本院先後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29日、114年8月20日收受合法通知,迄今均未提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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