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8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34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婉琳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東松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林東松對第三人強運娛樂堂、超越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林東松對第三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租賃債權),依債權人陳報,分別在宜蘭縣蘇澳鎮、臺中市烏日區、及臺北市中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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