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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3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債權人
余以琳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育廷即林裕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債權人陳報,本件應執行之不動產在新北市八里區;應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在臺北市內湖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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