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12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俊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邱俊翰之勞保情形,後查得債務人之投保單位為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巷0號,是應為執行行為地應為新北市土城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