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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 原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37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黃彥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黃彥瑋對第三人匯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登記址係在高雄市左營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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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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