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聲字第5號
- 債權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代理人
- 陳貞樺
- 債務人
- 曾吳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8萬6,41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計算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執行費 4,000元 本院114司執聲字第5號附件2 地政規費 6,417元 本院114司執聲字第5號附件1 警員差旅費 200元 本院114司執聲字第5號附件3 警員差旅費 400元 本院114司執聲字第5號附件4 代拆除費用 575,400元 本院114司執聲字第5號附件5 合計 586,4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