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9號
- 聲請人
-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肇源
- 相對人
- 立益昌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泊鈞
- 相對人
- 王靄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共同簽發,未記載到期日,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0%,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於114年12月5日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票載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