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佑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怡 相 對 人 陳佑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件,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持上開本票向相對 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09年10月22日 112年10月22日 150,000元 NO 61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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