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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聲請人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燿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12,000元(聲請對象每人1,500元,除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尚需繳納聲請費1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日收受通知,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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