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
- 抗告人
- 唐銘胃
- 兼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原裁定教示語句記載抗告費1,000元乃屬誤載),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逾期駁回抗告。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原裁定教示語句記載抗告費1,000元乃屬誤載),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逾期駁回抗告。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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