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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王翠芬

抗告人
唐銘胃
兼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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