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
- 抗告人
- 唐銘胃
- 兼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