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曹庭毓、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憲雄即琳嫻工程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基小字第12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金儒 被 告 陳憲雄即琳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114 年度基小字第120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王之君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6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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