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呂奇峯
- 原告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蒲冠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558號 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德吉 被 告 蒲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7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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