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558號
- 原告
-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吉
- 被告
- 蒲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7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