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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6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鄭富容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羅元嶸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告
陳妍熙

陳妤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7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期間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66,752元 自114年3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6日止 1.775% 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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