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605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羅元嶸
- 訴訟代理人
- 曾郁翔
- 被告
- 陳妍熙
陳妤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7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期間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66,752元 自114年3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6日止 1.775% 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