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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64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梅淑

原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約如
被告
新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莊容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8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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