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
    莊容潔

  • 原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鼎企業社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647號 原 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約如 被 告 新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莊容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8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謝佩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