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647號
- 原告
-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約如
- 被告
- 新鼎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莊容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8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基小字第16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8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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