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707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鴻
- 被告
- 林柔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