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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逸群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被告
郭庭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8,492元,及其中新臺幣9萬7,192元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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