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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張逸群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亞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蘇亞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069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2,387元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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