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姚貴美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胡明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2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胡明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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